陳茵與鄭昊(均為化名)兩人訴訟離婚,雙方對解除婚姻關系及其他財產的處理均達成一致意見,但對婚房如何分割卻各執一詞,陳茵認為整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應得一半價款,鄭昊則認為僅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屬于共同財產。近日,長寧區法院根據他們婚前簽署的“財產協議”作出判決,確認房產為兩人共有,產權歸鄭昊所有,陳茵取得相應經濟補償。
2006年2月,陳茵經同事介紹認識了鄭昊,不久兩人確立戀愛關系。同年7月,鄭昊在父母的幫助下,以79萬元的總價買了一套婚房,房屋產權登記在鄭昊的名下,但其中15萬元系向陳茵父母所借,鄭昊父母出具了借條。12月,陳茵與鄭昊登記結婚,雙方簽訂了一份“婚前財產協議”,載明購房資金來源為:鄭昊父母出資49萬元,陳茵父母出資15萬元,以鄭昊名義貸款15萬元。兩人還在協議中對雙方父母給予的厚愛表示感謝。協議簽訂后,鄭昊父母出具的借條同時作廢。
然而,經過一段婚姻生活,兩人感到彼此性格不合,產生了離婚的想法。原來打算協議離婚,但在協商房產分割時,雖然兩人都同意按照140萬元估算,但具體如何分割卻發生嚴重分歧。陳茵認為自己應該分得一半,而鄭昊則認為僅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共同財產,陳茵因此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房屋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而且產權登記時間也在雙方結婚之前,但根據該房產購買時的出資情況,結合雙方婚前對該房產的書面約定,應當認為雙方在婚前有共同出資購買婚房的意愿。因此,應當認定該房產為原被告雙方共有。據此,法院在判決準予雙方離婚的同時,根據雙方出資比例和貸款情況,酌情對房產分割作出處理: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未還貸款由被告償還;原告搬離這套房屋,被告給付原告經濟補償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