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失的范圍可以直接按照法律的規定,或由雙方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未進行另行了約定的情況下,應按照完全賠償的原則要賠償全部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全部損失。直接損失則是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的利益。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
可得利益的要求賠償需要堅持客觀確定性,即預期取得的利益不僅主觀上是可能的而且客觀上還需要確定的。是因為違約行為的發生才致使此利益的喪失,如果沒有違約行為那么這種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
可得利益的請求賠償是不可以任意的擴大。對法律采取預見性限制賠償范圍的隨意擴大。限制賠償范圍的隨意擴大的預見性有三個要件:一是預見的主體為違約人而不是非違約人。二是預見的時間應該是訂立合同的時候,而不是違約之時。三是預見的內容為立約時應當預見的違約的損失,預見不到的損失則不在賠償范圍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