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特別是廣大農村,男方在婚姻約定達成時向女方給付一定彩禮的習俗非常普遍,由此也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如果雙方未能最終結婚,女方是否有義務返還已收取的彩禮呢?
近日有這樣一個案件,趙某與施某經人介紹相識,后雙方在老家舉行了訂婚儀式,趙某按照當地習俗向施某給付了10萬元的彩禮。之后兩人開始同居生活,期間施某懷孕后流產。2015年2月趙某以感情不和為由提出分手,訴至法院要求施某返還全部彩禮。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有關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對于施某而言,在未與趙某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原則上應當返還趙某已付的全部彩禮。
但上海律師注意到趙某與施某已同居生活一段時間,期間施某懷孕之后又流產,客觀上對于施某在身體和心理方面都造成一定的影響,趙某對于未能結婚有過錯,應當給予施某一定的補償,彩禮不應全額予以返還。法院基于律師的意見為雙方進行了調解,最終達成協議施某返還趙某部分彩禮。
因彩禮返還問題訴訟到法院的案件逐年上升,究其原因一是彩禮的金額較大;二是訂婚后不結婚的情況越來越多;三是人們的法律意識增強。彩禮返還案件不但舉證困難,比如是否給過,給過多少等等,而且因未結婚的原因很多,返還彩禮案件存在大量不可控的因素,真正能全額返還彩禮的情況并不多見,因此上海律師建議大家在訂親時須慎重考慮并注意收集彩禮給付過程的證據,避免日后一旦發生糾紛有證可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