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在離婚時少分給對方財產,呂某將自己為產權人的一套房屋轉讓給自己的父親,妻子嚴小姐發現后遂將呂某和呂父共同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當婚姻走到盡頭,分割財產成為必然,有些人為了減少“損失”會考慮轉移部分自己控制之下的夫妻共同財產。針對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法院會根據財產轉移的具體過程和目的,對轉移行為是否有效做出裁判,很多情況下這樣的轉移行為被判無效。
上述案例中爭議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該房屋應該享有共同的所有權,呂某可以處分房屋,但應該以取得嚴小姐同意為前提。呂父與呂某的關系決定了其對呂某的家庭狀況比較了解,其在購買房屋時應當知道嚴小姐對該轉讓行為不知情,侵犯了嚴小姐對共有財產的處分權,呂某惡意轉移財產的動機可見一斑。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呂某和呂父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在處理離婚案件中,考慮轉移財產的人不在少數,但真正能成功轉移的案例卻非常少見。究其原因,上海離婚律師認為不動產、銀行存款、股票等等都是記名的、有登記的,通過一定的手段對于這類財產的流轉都可以進行查詢,這就為轉移財產設置了巨大的障礙,而且一旦轉移財產的情況被法院發現,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往往會對實施轉移行為的一方不利。
對于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這樣想法的人,上海離婚律師建議在實施具體行為前務必先咨詢您的律師朋友,權衡利弊后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