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出境游的游客與日俱增,大家都希望能去國外走一遭,淘淘國外新奇的玩意兒,感受一下異國風情。尤其是快要到新年了,舉家去國外游玩更是能為自己留下美滿而又深刻的回憶。但旅游對于一些消費者來說留下的也是很多遺憾,甚至是憤慨。因為他們的旅行未依照合約內容履行義務,致使自己的行程受阻或是未享受到應有的服務。
去年王小姐看中旅行社“歐洲特價游”的套餐,希望能夠借此去歐洲度蜜月,但在王小姐去旅行社仔細詢問后才發現自己想玩的許多景點都不在行程之中,而是以“自費”的形式包含在協議中,玩一個項目至少也要上百歐元,這樣這算下來,其實價格根本就沒有想想中的便宜,還有些超出了自己的預算。
在許多旅行社會出現王小姐所說的情形,如泰國旅游來說,跟團旅游5晚7天需要支付3000多元,看似便宜的背后卻有著不可告人的秘密。在跟團旅游的團友到達泰國后還需要繳納800元的自費項目,雖說可參加也可不參加,但許多消費者抱著已經來了,自然玩的盡興的道理,便繳納了額外的800元。這種“半強制性”的情況,在現在的旅行社十分常見。這不僅使得游客與旅行社的矛盾升級,還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但旅行社工作人員卻對上述的情況不以為然,他們認為這些線路包含自費項目或者購物項目,都早已寫入合同中,或者作為補充協議。旅游者可以自行選擇,旅行社并沒有任何強制他們的意思。只有旅游者簽字同意的情況下才會安排,一般是到地付款。旅行社同時表示,只有希望參加自費項目的游客人數超過團內人數的半數旅行社才會組織。并不存在欺騙消費者的情況存在。
旅行社“先斬后奏”的做法存在并非偶然,往往是因為消費者的疏忽原因導致。消費者在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時,往往對旅游合同的內容并不關注,一般是給什么就簽什么。由于消費者對旅游合同的及其不重視,那些不正規的旅行社也因此利用這點而鉆空子,甚至將空合同提供給消費者。才會造成如今的情況。
【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條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旅游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旅游者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根據第九條的規定,王小姐一類的消費者在選擇旅行社參團時,旅行社有義務將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告知消費者。雖然告知了但隱藏的貓膩還是不少,此時消費者一定要長點心眼,要問清行程安排及是否有其他需要另行交費的項目,是否為自愿選擇,并把協商的內容落實到書面。
若發生旅行社違反約定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情況,可以根據合同追究旅行社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