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合同時選擇了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一般情況下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現實中,有一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并用的并沒有法律的依據。
實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在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兩者可以選擇即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是可以選擇適用于定金條款的,但二者不能并用。
一方違約后守約方是否要防止損失擴大?
如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而合同的另一方卻不能無動于衷,任憑損失的擴大,其實合同的另一方應當采取積極的措施,減少損失。如若當事人一方確已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其應當及時向對方說明該情況,以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可能造成的損失。
如果對方在接到通知后能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的發生或者擴大,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對此發生或者擴大的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為另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而受到了損失的,即使沒有接到違反合同一方的通知也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如果未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那么受害方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是要由違約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