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但在未婚的情況下同居,怎么保護自己的利益呢?十年前,一對中年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同時簽訂了“同居協議書”,就分手后的財產等問題做了明確規定。那么,這份奇葩的“同居協議”是否有效呢?
55歲的章某和小他10歲的戴某都是建德人,十年前經人介紹認識。章某離異,與前妻所生的孩子已經工作,而戴某的丈夫此前因車禍死亡,留下一個還在上高中的兒子。兩人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覺得性格相合,正好又孑然獨身,于是決定一起生活。考慮到雙方的家庭和孩子的狀況,章某搬到了戴某家。兩人也考慮過登記結婚,將關系合法化,但戴某的兒子堅決不同意,遂作罷。
雖沒有去民政局登記,但雙方為了有所“保障”,也擬定了一份協議:
一、雙方從2005年9月1日開始同居生活,相互均以夫妻關系對待,終身相伴;二、男方以此為家庭,對家庭生活負責,竭盡全力維護女方及其兒子的生活;三、女方兒子長大成家后,如堅決要求男方離開家庭,女方也無法阻攔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資勞動報酬5000元(從2005年9月1日同居時開始計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離開,男方同樣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
簽了這份“同居協議”,兩人也就像真正的夫妻一樣安安心心地過日子。他們對外直接以“夫妻”相稱,一起打工賺錢,撫養戴某的兒子。柴米油鹽平平淡淡,雖偶有波折坎坷,但還是和和睦睦。
然而不幸的意外發生了。今年3月,章某被確診為肺癌,需要盡快進行手術。章某用老家的土地征收款10多萬元進行了手術,但是手術后期的一些治療,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令章某心寒的是,已經有了十年感情的“妻子”戴某不但沒有出一點醫療費,還漸漸疏遠了他,甚至“委婉”地提出讓他回老家養病。章某氣憤之下,將戴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協議》支付從2005年到2015年每年5000元的勞動報酬,共計五萬元。
在今年11月23日和12月15日的兩次庭審中,戴某自稱當初是被逼簽下這份《協議》,后來的生活中兩人也沒有再提起過它;《協議》具有人身依附關系,屬無效協議;雙方同居期間,章某也沒為她家賺多少錢,平時還喜歡打牌。對此,章某冷靜而帶著失望與心痛地告訴法官,他從沒有逼迫過戴某,雙方屬自愿訂立協議。
經法官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由女方支付男方1.8萬元“補償費”。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評論:同居協議,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名詞,該名詞在中國法律條文中未曾出現過。未婚男女的同居行為雖未被中國法律所禁止,但它違背公序良俗,也未被中國法律所提倡。同居協議書中有關財產關系的約定,如不違背法律,應當認定有效。如果男女雙方在同居期間分手,那么有關財產分割的約定只要不侵害他人權益、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為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基于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財產具有完全處分權的原則,該財產約定應為有效。因此,法院在判決此案是,應一定程度上參考雙方的離婚協議。此外,雙方同居生活期間,章某幫戴某撫養兒子,對戴某家有幫助,現身患癌癥,從情理和人道主義角度,戴某應對章某予以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