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某些個人原因,陳先生用假身份證購買定期儲蓄20萬元。五年后他來取款時,被查出身份證系偽造,因此儲蓄所拒絕付款。無奈之下陳先生將儲蓄所告上法庭。那么,在身份證偽造的情況下,這份儲蓄存款合同是否有效呢?
陳先生原為部隊干部,當時的他只持有軍官證,卻沒有辦理身份證。2001年,陳先生準備在銀行開一個活期賬戶。綜合各種情況并處于個人原因考慮,陳先生沒有使用真實的身份信息,而是辦理了一張名為“陳真”的假身份證,證件中除了照片其余信息都屬虛構。后來,陳先生又持這張假身份證在儲蓄所存入了20萬元定期儲蓄,存期為五年。五年后,當陳先生拿著存單和身份證件來到儲蓄所時,卻意外被發現身份證系偽造。儲蓄所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存款及利息。
儲蓄所稱,需要陳先生到公安機關出具證明,確定不存在“陳真”這個人。于是陳先生來到身份證所在派出所,派出所沒收了假身份證,并出具了相關證明,表示查無此人。陳先生持證明返回儲蓄所,儲蓄所仍拒絕付款。多次協商未果后,陳先生無奈將儲蓄所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約定支付存款及利息。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經核實確認,沒有陳真其人存在,并且沒有相反證據證明該存單為他人所有。存單上所留聯系電話、地址等信息,均與陳先生信息相符。陳先生確持有存單原件,并能夠提供正確密碼。故陳先生主張該存款為其存入,應予以采信。
最終,海淀法院判決雙方訂立的儲蓄存款合同有效,該儲蓄所向陳先生支付存款20萬元及利息。
上海合同律師評論:辦理銀行業務時,應自覺提供真實證件及身份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復(99)44號文規定,儲蓄機構對儲戶提供的身份證明只進行形式審查,不負有鑒別身份證明真偽的責任。因此儲蓄所已盡到當時所規定的形式審查義務。陳先生因使用虛假身份信息辦理儲蓄而導致無法取款的后果,需自行舉證該款確實由本人存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