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在沒有履行或者么沒有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時候,行使了該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行使法定解除權,應當遵守下列三個程序規定:
一、必須是要具備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條都有對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作出規定,按照這兩條規定,具備以下條件就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要直接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2.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4.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過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任然沒有履行的情況;5.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6.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備上述條件則一方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二、行使解除權應當要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時必然會引起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為了防止一方當事人因不知道對方已經行使了合同解除權而任然為履行的行為,從而遭受損害,本條規定,當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理應通知對方當事人。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即可解除。對方當事人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后,認為不符合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來確認能否解除合同。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以及登記手續的,未辦理有關手續,合同不能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