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成年結婚,為人父母的可謂完成了一件大事。然而當業已成年的子女因疾病等原因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無法自理、不能獨立生活,他們的撫養費誰來承擔呢,是父母還是配偶?
我們通過分析一個案例來說明以上問題。馬老太的女兒任小姐2012年2與方某登記結婚,2013年初任小姐被醫院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癥,之后方某即與任小姐鬧離婚并分居。2013年6月,馬老太帶著任小姐去醫院治療,住院期間共花費各類費用3萬余元。出院后,馬老太將方某和任小姐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返還墊付的全部費用。
上述案件中可能需要承擔任小姐醫療費的只有兩人,不是方某就是馬老太,或者是由兩人共同承擔責任。因此,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對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已婚子女的醫療費用由誰承擔?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這個法定義務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基礎。任小姐在與方某結婚后患上精神分裂癥,方某當然對任小姐的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
然而,馬老太對任小姐有撫養義務嗎?對于成年女子,一般情況下父母并沒有撫養的義務,但如果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則父母仍可能無法免除撫養的義務。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父母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給付撫養費的義務,這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現任小姐患有精神分裂癥,靠自己的能力已無法維持正常的日常生活,因此馬老太對女兒任小姐在法律上也有撫養的義務。
根據上述分析,馬老太和方某對任小姐的醫療費都有負擔的法定義務,那錢到底應該誰出呢?兩種義務相互之間的關系、履行順序等問題,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法律對如何指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是規定有順序的,根據規定配偶在父母之前。成年精神病人盡管意思能力有欠缺,但畢竟不復為未成年人,作為已婚的成年子女,配偶間關系密切程度高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密切程度,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第一順位,父母對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的撫養義務處于第二順位。據此,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本案方某應當承擔任小姐的醫療費。
雖然最終法院支持了馬老太的訴訟請求,但本案一個是母親、一個是丈夫,客觀上各方都是家人,雙方為了女兒或妻子的區區醫療費發生糾紛,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實在可惜和不值得,如果大家能坐下來充分進行協議解決,何不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