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一般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xiàn)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案件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故合同糾紛案件十分復雜。
具體的合同的糾紛有:(1)合同的效力糾紛,即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爭議;(2)合同文字語言理解不一致之爭議,通常這種情況下參照普通人對該文字語言理解的方式進行理解;(3)合同是否已按約履行之爭議,即對于未履行合同的應當如何處理,合同履行為能達到期望的如何處理;(4)合同違約責任應當由何方承擔及承擔多少之爭議,違約責任一般存在于合同約定之中;(5)合同是否可能單方解除之爭議,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幾種法定的合同單方解除的方式。
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之后,理想的狀態(tài)是當事人各自分別按照合同規(guī)定之內容完成應履行之義務,直至合同圓滿終止,雙方都能在此次交易中獲得自己所期望的利益。但在實踐中,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既有合同當事人主觀的原因,也有情勢變遷方面的客觀原因。導致合同在簽訂之后的履行過程中會出現(xiàn)各種各樣的,或大或小的糾紛。沒有任何糾紛,合同即履行完畢的情況是不多見的。尤其是在大型合同及涉外合同之中,對于合同糾紛,有些當事人協(xié)商加以解決,有些卻協(xié)商不了,就可能會使一方當事人訴諸仲裁或訴訟,一旦糾紛得不到解決,就會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個時候可能就會訴諸法院,對合同具體的糾紛進行解決。此時律師就會介入案件,幫助當事人爭取對自己有利的最大利益。
由于我國律師行業(yè)非常發(fā)達,但律師的素質參差不齊,有的律師為了能夠賺取高額的利潤,不管案子是否適合自己的專長,往往來者不拒;有的律師案子太多,精力不夠,甚至“收錢不辦事”,這浪費了當事人寶貴的訴訟時間;有的所謂律師根本就沒有律師資格證或者執(zhí)業(yè)證,他們只是為了詐騙當事人的前款。這些行為無疑對律師行業(yè)形象造成了損害,而且對當事人控制訴訟風險也存在隱患。
所以聘請律師可以說是一門實踐的學問,需要具備相關的知識和經驗的積累,在聘請律師時對律師的專業(yè)水準進行考察,但是這對于一個非專業(yè)人士來說這顯然是近乎苛求,因為當事人聘請律師,本身看中的便是律師的專業(yè)知識。事實上,大多遇到糾紛的人往往不具備聘請律師的經驗,對于律師的聘請基本上處于一種“病急亂投醫(yī)”的狀態(tài),在這種情況下,聘請到好的律師純屬巧合,由此當然會極大地影響案件的解決,更遑論訴訟風險的控制。
1、 找律師應該找最適合自己的律師
人們往往以為最優(yōu)秀的律師才是好律師,當時律師優(yōu)秀固然好,但是在聘請律師的時候,也不要一味追求所謂最優(yōu)秀的律師,而是要尋求最適合處理爭議案件的律師。“聞道有先后,術業(yè)有專攻”,每位律師都有自己的長處和短處,優(yōu)秀的律師也有,雖然每位律師都宣稱自己的優(yōu)秀之處,但事實上并非每個律師都如同宣稱的那么優(yōu)秀,所以當事人在選擇律師的時候要避免陷入只追求“優(yōu)秀”的怪圈。另外,即使律師本身真正優(yōu)秀,但是其專業(yè)背景辦案特長,尤其是收費標準等與案件不能夠相互配合,也不能稱得上是“本案”的一個好律師。所以,一定要樹立“最合適本案的律師才是好的律師”的觀念。
2、 找律師應該找專業(yè)的律師
每個律師都不可能精通所有領域的問題,由于興趣和經驗的原因,每個律師也都有自己的擅長,所以不同的律師在不同的領域各自積累起不同的豐富的經驗。對一位律師在某個特定領域內的業(yè)務經驗和業(yè)務能力進行判斷,往往缺乏足夠可靠的依據,只能靠自己去了解。所以不能盲目的聽別人說是好律師就認為是好律師。其碼我們找律師也要找一個處理自己遇到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經驗的律師。
3、 律師的經驗往往對斷案有很大幫助
律師對斷案注重邏輯,但更注重經驗。法律是一門世俗的學問,很多法律問題是否能夠得到解決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經驗,就律師來說,這句話尤為正確。律師能否在一個案件中嫻熟的駕馭案件的處理過程,靈活地處理各種突發(fā)性問題,靠的是律師在歷次辦理類似案件勝訴或敗訴之后對經驗和教訓的總結,而不僅僅是來自理論的套路和說教。可以說豐富的執(zhí)業(yè)經驗是一個好律師所必備的要素之一。
4、 找律師應該找負責任的律師
要把工作做好,敬業(yè)都是不可少的,律師職業(yè)尤其需要敬業(yè)精神。判斷一個律師是否具有良好的敬業(yè)精神,首先可以看他的工作習慣如何,良好的工作習慣是高效率的前提,當事人可以通過和律師的談話中了解該律師的工作太餓;還可以注意一下他對時間的掌握,尤其是借鑒當事人的時候,還有他是否重視當事人提的問題,是否尊重當事人等等。
在任何一個案件中,律師和當事人都是相互的,當事人在選擇律師的同時,律師也在選擇著當事人,兩者互相尊重,互惠互利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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