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艾滋病屬于醫學上認為的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此不能與他人進行登記結婚。
我國的《婚姻法》第七條有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另外根據我國的《母嬰保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幾種:(1)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有人認為婚姻是兩個人的事,即便一方或雙方患有某些疾病,只要是雙方自愿結婚的,他人就無權干涉。但是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是從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的,是為了保證整個社會的安定、團結與有序,而不僅僅是對個體利益的保護。
但是由于我國目前已經取消了強制婚前體檢,而婚姻登記機關又無法核實雙方的身體健康狀況,在實際生活中這條規定形同虛設,除非婚姻登記雙方主動交代自己的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