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你媽同時掉到水里應該先救誰”這是個難倒千萬男人的問題。但在2016年的邢臺洪災中,這個問題卻擺在了大賢村村民高豐收的面前,他選擇在洪水來時他先救了母親。自己的的妻子因此帶著子女離家出走。
7月20日,邢臺暴雨導致洪災,這次的洪災給大賢村造成了巨大的損失。而大賢村的村民高豐收在那一晚同時“失去”了自己再婚的妻子,4歲的女兒和2歲的兒子,而他們并沒有死,只是選擇了離開。19日晚上9點,在邢臺市貼完壁紙剛收工的高豐收回到自己的小面包車里,打開微信,看到朋友轉發的邢臺暴雨。這天下午2點,邢臺市氣象臺的暴雨預警從前一天的藍色連升3級成紅色。高豐收知道這一消息之后,立馬往村里趕,他在路上盤算,把車直接開到西邊的母親家,萬一洪水來了,他接了母親,往東邊大路走,剛好能接到父親和妻兒。可是上天卻給他開了一個不小的玩笑,車開到母親家的巷口,他就窩在車里等待,三個小時過去了,洪水沒有來。于是拖著疲憊的身軀回到了自己的家中。20日凌晨1點50分,驚恐的妻子隱約聽到遠處的廣播:“發洪水了!”張曉燕搖醒高豐收。但是高豐收已經失去了判斷,只穿著一條褲衩往母親家跑,感謝老天的垂憐,高豐收將自己的母親背到了房頂。這時的高豐收想到了自己的老婆和孩子,當他摸回去的時候發現自己的老婆和孩子在房頂,但是妻子卻不再說話。遷往離大賢村十里地的安置點的第二天,高豐收回村里探查情況,妻子就趁這個間隙,拿著家里僅有的2000塊錢,帶著兒女離開了。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不作為是相對于作為而言的,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的特定的法律義務,并且能夠實行而不實行的行為。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是一種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而第二十一條規定詳細指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在本案中,高豐收在洪水突然到來的情況下選擇了救人,先救了自己的母親,并沒有違反現行的相關法律。同時,也希望高豐收的妻子能夠加以理解,不因此次事件而導致夫妻鬧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