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交通工具的飛機慢慢成為許多人士出行的最佳選擇,而飛機托運行李這樣的方式更是深得人心。2015年2月,上海市民劉先生卻因此吃夠了苦頭,甚至鬧上了法院。
2015年2月,劉先生攜妻兒一家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由鄭州飛往上海,可是到達虹橋機場后卻發現托運的四件行李中,一個裝有貴重物品的紙箱不翼而飛了,于是馬上辦理了行李遺失登陸手續。劉先生今年35歲,行李一直沒有找到,之后在與航空公司進行交涉,不料雙方發生糾紛,最后鬧上了法庭。劉先生說,遺失的紙箱內存放有2萬元的借據以及學歷證明等重要證件,更是有價值7萬余元的名貴手表和金銀飾品,劉先生要求航空公司賠償上述經濟損失及因補辦各種證件發生的差旅費、誤工費共計1.9萬余元,總共近11萬元。而航空公司認為,劉先生的紙箱中放入貴重物品真實性存在懷疑,而且乘飛機時沒有進行申報,航空公司在履行承運義務時,沒有故意和重大的過錯,應該根據行業規定按照行李重量以每公斤100元的標準賠償。經過法院的兩次公開審理,最后判決被告航空公司賠償原告劉先生180元,駁回劉先生其余訴訟請求。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提醒:乘坐飛機時,貴重物品隨身攜帶是生活常識。在此案中,劉先生采用簡單的托運方式,而且沒有辦理貴重物品申報手續,也就是說劉先生的做法是有失妥當的。劉先生不能提供放入紙盒貴重物品的證據,那么真實性自然存疑。劉先生跟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中有著明確的規定:有下述三種情況之一的,行李丟失的責任在旅客一方,承運人無責任: 1.沒有按時辦理登機和行李托運手續(航空公司要求旅客在飛機起飛前30分鐘辦好登機和行李托運手續) 。2.托運行李中帶有違禁物品 3.托運行李中有貴重物品,比如現金、票據、重要文件等(航空公司明確規定貴重物品請旅客隨身攜帶)。 除此以上三種情況外造成行李丟失的可以認定為航空公司的責任。
本案中劉先生的訴訟請求被駁回,也為廣大出行人士敲響了警鐘,外出時,貴重物品一定要隨身攜帶,一些相關的手續同樣不能偷懶。希望劉先生吃一塹長一智,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