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結婚實質上是登記結婚時發生了姓名的錯誤,而發生姓名錯誤的情況是復雜的,有可能是登記時的筆誤,也有可能是故意弄虛作假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但實際產生婚姻關系的仍是申請結婚并領取結婚證之當事人,即登記的姓名是錯誤的但實際產生了婚姻關系的人并沒有搞錯。因此冒名登記實際上屬于一種結婚登記的程序性瑕疵。
我國認定婚姻無效的理由是基于《婚姻法》第十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從婚姻法的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出,法律規定的無效婚姻只限于上述四種法定的情形,沒有排除規則。無效婚姻是法定的,冒用他人的姓名登記結婚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
冒名結婚一般是常見于冒名者本人未達法定婚齡結婚或詐騙婚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真實姓名與他人結婚,而是冒充他人的身份進行申請結婚,在婚姻登記機關簽字申請結婚并領取結婚證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
對被冒名者而言,其既未申請結婚,也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領取相應的結婚證,因此冒名結婚的婚姻效力只在冒名者及與之結婚者之間有效,其法律效力只及于該兩人,對被冒名者并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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