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繼承與分家析產既有一定的聯系,又有原則的界限。繼承往往會伴隨分家或析產。但是,繼承畢竟與分家析產不同,兩者之間具有嚴格的區別。那么,繼承糾紛與分家析產糾紛有什么區別呢?
繼承糾紛與分家析產糾紛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婚姻家庭糾紛中就列有分家析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給付之訴,是對已經明確的權利,主張分割、析產出來。析產糾紛是在共同共有關系中因財產的分割、分配和無權處分爭議而產生的糾紛。其本質是共有權的分割糾紛和所有權的侵權糾紛。分家析產是由于家庭成員家庭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不能夠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人的死亡僅是引發分家析產的法律事實之一。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二、繼承糾紛中有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等,指的是繼承開始由于繼承權的確認爭執而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一種確認之訴,往往是有無繼承權、遺囑的效力或繼承的份額的確認所產生的糾紛。
三、分家析產糾紛與繼承糾紛在訴訟時效上的差別。
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財產所有權被侵犯的侵權糾紛,目前仍然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即《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二年內行使。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之規定,《繼承法》屬于特別法,對訴訟時效專門有規定,應從其規定,即《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對由于繼承糾紛應該按照最多不超過二十年期間的規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復》中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后,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并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五、繼承與分家析產發生時間不同。繼承只能是在被繼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才能開始,被繼承人生前是不可能發生繼承問題的;而分家析產則沒有這樣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