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人(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朱志鋼,男,1964年4月23日生,漢族,住上海市真北路2904弄62號504室。
申請再審人(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劉堯俊,女,1930年4月15日生,漢族,上海市第一棉紡織廠退休,住上海市真北路 2904弄62號504室。
委托代理人朱志鋼(劉堯俊之子)男,1964年4月23日生,漢族,住上海市真北路2904弄62號504室。
被申請人(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桑源江,男,1928年6月l日生,漢族,上海鐵路分局西站退休,住上海市桃浦路111號105室,戶籍所在地上海市真北路2904弄62號504室。
委托代理人桑毅(桑源江之子),男,1957年5月27日生,漢族,住上海市石化地區臨潮三村63號602室。
委托代理人桑杰(桑源江之子),男,1963年2月3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桃浦路113號201室。
朱志鋼、劉堯俊與桑源江分家析產糾紛一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3日作出(2003)普民一(民)初字第530號民事判決,桑源江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04年2月16日作出(2003)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2932號民事判決。該判決生效后,朱志鋼、劉堯俊不服先后向本院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2004年9月15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2004)滬高民一(民)監字第289號函建議我院對該案重新復查。2005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05)滬二中民一(民)監字第147號民事裁定,中止原判決執行,對本案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潘明華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石燕雯、代理審判員陳櫻參加評議的合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桑源江與劉堯俊系再婚夫妻,雙方于1993年3月9日登記結婚。后因感情不合,于2003年1月24日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朱志鋼系劉堯俊與前夫所生之子。
本市真北路2904弄62號504室房屋(以下簡稱真北路房屋)系動遷安置的公房,建筑面積為65.54平方米,被安置人為桑源江、劉堯俊、朱志鋼三人。2000年7月15日出資21,143元,并享受桑源江的工齡優惠買下成為售后產權房,產權登記在朱志鋼名下。根據桑源江的申請,法院委托上海方圓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真北路房屋及室內裝潢進行了市場評估,該處房屋總價為人民幣241,000元,裝修殘值為人民幣11,470元。
1999年3月8日朱志鋼作為購房人與上海市建設系統職工住宅合作社簽定了平價房配售合同,出資人民幣124,247元購買了本市銅川路2060弄88號101室房屋(以下簡稱銅川路房屋)一套,建筑面積為50.12平方米。同年3月15日,由桑源江、劉堯俊簽名寫下一份書面說明,內容為“銅川路2060弄88號101室購房資金有(由)桑源江出資陸萬貳仟伍佰元正,劉堯俊出資陸萬貳仟伍佰元正,共計拾貳萬伍仟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