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本偉訴被告范院石分家析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岳青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二000年九月,原、被告雙方分家時達成協議,原告分得老宅一處,被告分得新宅一處,協議生效后十日內,原告付給被告建房及其它損失共計12000元整,被告一年內從老家搬出。然而,原告履行了協議,被告未履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1)從老家搬出或退回原告交給被告的建房和一切損失共計12000元整;(2)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被告不同意退款也不同意搬出,原告沒有履行分家協議第二條的內容,致使被告無法建房,所以被告才沒有從老家搬出,再者被告現在從老家搬出,將無處可居住,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出示的證據有,(1)分家協議;(2)收到條1張,證明原告因被告未從老家搬出而受到的經濟損失;(3)被告出具的收到條兩張,證明被告收到原告現金12000元整。
被告對原告出示的證據(1)、(3)表示認可,沒有異議,對原告出示的證據(2)被告認為出具收到條人沒有到庭,身份不詳,不予質證。
被告沒有證據向法庭出示。
本院認定以下事實,二000年九月六日,原,被告雙方在家族長輩的說合下自愿達成分家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分得老宅一處,被告分得新宅基地一處,協議達成后十日內原告付給被告建房及其它損失補償款共計12000元整,被告一年內從老宅搬出;分家協議第二條約定,被告分得的新宅基地上有他人墳墓,要他人遷墳的遷墳費用由原告負責賠償。被告對原告出示的分家協議、被告出具的12000元的收到條均予以認可,本院予以認定。原告范本偉稱因被告未從老家搬出而受到2160元經濟損失,被告予以否認,其證明人身份不詳,又未到庭,所以本院不予認定。另查明,原、被告雙方的老宅已經過戶至原告范本偉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