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一套房屋的權屬,公說公有理,媳說媳有理,雙方互不相讓,最終兒媳將公公告上法庭。近日,南匯區法院對這起分家析產案作出判決,公公應當給付兒媳夫婦系爭房屋析產款274400 元。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公公冠名優惠買房
1996 年,公公閔先生以75778 元的優惠價購買了工作單位提供的一套住房。該房坐落于南匯區惠南鎮某村,總建筑面積為97.95 平方米。閔先生與兒子閔某、兒媳朱某均入住該房屋。后閔先生因與兒媳產生矛盾搬回了老宅居住。2002 年4月,該房屋以閔先生為唯一權利人進行了房地產產權登
記。
小夫妻鬧離婚要析產
2004 年9月,小夫妻離婚鬧上法庭。兒子閔某陳述該房屋以父親名義購買,妻子朱某為此曾向他人借款6萬余元,認為父親和其一家三口對該房屋均有份。閔某于2004 年10月撤訴后,朱某又起訴要求與閔某離婚,但后也于2004 年12月撤訴。
2005 年5月,朱某訴至法院,要求對該房屋析產分割。在審理中,法院依法通知閔某為本案共同原告參加訴訟,并委托房地產評估事務所對該房屋的市場價格進行了評估,評估結論是1996 年6月的市場售價為108000 元,2005 年6月的市場價格為392000 元。
爭議焦點集中在子媳是借款人還是房屋出資人上。兒媳朱某認為自己和丈夫是出資人,故請求法院對該房屋析產分割。而兒子閔某和公公閔先生都認為,該房屋由閔先生購買,產權屬其所有。父子雙方之間屬借款法律關系,而不屬析產法律關系。因此不同意兒媳朱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令支付70%房款
法院審理后認定,朱某、閔某夫婦基于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而對系爭房屋也擁有所有權。由于該房屋1996 年6月時的市場價格是108000 元,而實際購買價格是75778 元,故閔先生當時享有的福利性質的購房優惠對該房屋資產的形成具有近30%的貢獻,朱某、閔某夫婦的現金出資則占當時系爭房屋資產價值的70%許,故三人應按份共有該房屋。
鑒于該房屋登記在閔先生名下,朱某、閔某夫婦的戶籍不在該房屋處,且入住前另有住處,故對系爭房屋的析產不宜實物分割,而應歸閔先生所有,由閔先生按系爭房屋當前市場價格的70%支付朱某、閔某夫婦價款為宜。
法官點評
房地產產權證上登記的權利人是被登記房地產的所有人,沒有登記但實際出資購買了房地產的人也可以是房地產的所有人。系爭房屋登記閔先生為權利人,故閔先生是該房屋所有人;未被登記為權利人的朱某、閔某夫婦,是否是該房屋的所有人即共有人,取決于他們夫婦是否出資購買了該房屋及未作權利人登記的原因。根據法庭上出具的證據,可以認定該房屋以閔先生名義購買,但購房款大部分由兒子、兒媳提供,即實際出資人是兒子、兒媳。閔先生辯稱其向兒子、兒媳借款購房,無證據證實,也與兩人各自的訴前意見相矛盾。據此對雙方系借款法律關系的意見不予采納。因此,法院做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