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產,在很早以前就為人耳熟能詳的詞語,本身不會很難理解,但是,它往往引發諸多家庭矛盾,甚至親屬間斗毆、廝殺。張志勝律師在此不討論其社會“效應”,專門研究其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分家析產并非平常意義上的“分家”、“拆煙火”
平常,尤其是在農村,孩子長大成人之后,往往涉及分家,另立香火的事情,人們通常叫“分家”;父母年邁之后,將財產分給兒女們,有時還開個家庭會,這也叫分家。但是,這些不完全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家析產,分家析產是指家庭成員要求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行為。
二、家庭共有財產的認定是分家析產的關鍵
分家析產,所分的是家庭共有財產,因而,與夫妻共有財產、家庭成員個人財產有顯著區別。如果家庭中沒有成年兒女,那么,所有財產除兒女受贈或繼承所得,一般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此時,如果一方要求分割,只能依據婚姻法規定,請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樣,如果財產系家庭成員個人所有,也不存在分家析出問題。
三、認定家庭共有財產的依據
家庭共有財產,一般為家庭成員共同勞動所得,即,家庭成員都有貢獻在其中。如果財產系家庭成員共同受贈或共同繼承所得,當然也屬于家庭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一般為共同共有,除非有特別約定。
四、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
依據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只有在分割財產不會毀損共有物的前提下,法律才允許對共有物進行實體分割。分割方式包括:實物分割,對共有財產分成數份,共有人各執一份;變價分割,將共有物作價之后出賣,共有人分割價款;折價補償,由共有人一人或數人取得共有物所有權,取得共有物的人支付其他人折價款。
五、家庭成員共有身份的認定與證據
家庭成員是否屬于財產共有人,要看其是否對財產有“貢獻”。一般要求提供證據證明,這些證據包括:房產證、存折、工資收入、共同消費單據等。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所有事情的認定都需要證據,畢竟,在一個家庭中,各種付出未必一定會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