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屬個人財產,只分收益不分股權。
屬于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是指用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婚后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股權。這部分股權本身屬于個人財產,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此產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股權屬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視屬股份公司還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辦法
(一)對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為基本原則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與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如果雙方沒有另行協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5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權的多種處理辦法
由于有限公司兼具有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特征,處理夫妻共同股權既要尊重內部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又要考慮到股東人數少規模小,判決讓不懂經營的夫或妻股東另一方直接獲得一半股權可能會破壞公司的經營穩定和長期發展,因此視實際情況不同而采取多種形式的共同財產處理辦法。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表現為有限公司股權的主要有三種情況:1、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投資,雙方各占一定的出資比例,股東僅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或妻一方名義與他人合股投資。3、夫妻雙方與他人合股投資。
三、夫妻協商一致將共同股權轉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有效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特殊的夫妻共同股權處理辦法:夫妻離婚時把股權當作房產或存款來處理,雙方決定將這部分財產劃轉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其子女成年以前,該股權交給夫妻一方托管,由其父或母代行股東權利。此行為是否合法有效呢?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來考慮:首先,對該股權的劃轉,除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以外,應當征得有限公司其他股東同意,尊重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注:如果持有的是股份公司股票,無需考慮此問題。)其次,未成年人當股東是否合法。 《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資格既然可以繼承,應該也可以贈予。對于《公司法》中提到的“合法繼承人”,并未規定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也可以受讓股份。另外,實踐中已有眾多的未成年人股東存在并獲得了認可,所以,夫妻協商一致將股權轉至未成年人名下只要尊重了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也應該認為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