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一方婚前所負債務或婚后與共同生活無關、為了個人的需要而負的債務,主要包括:
1、一方婚前所負債務;
2、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3、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
4、不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的;
5、一方以自己名義所負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的;
6、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所負的債務;
7、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或接受遺贈,并且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歸父或妻一方的財產,因繼承遺產、接受遺贈所應承擔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債務;
8、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9、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
10、其他應當認定個人債務的情形。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夫妻共同債務具體有哪些呢?
以下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離婚時債務如何清償?
離婚時如果有債務,應區分債務的種類而確定清償責任。如果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債務,例如為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治療疾病、購置共同財產等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均有償還責任,在離婚時以共同財產清償。如果共同財產足以清償的,具體償還方式、償還責任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如果是夫妻一方所欠債務,例如一方進行經營活動所欠債務,而該項經營的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該債務為個人債務,由本人負責償還。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離婚開始時即應約定債務的清償原則、清償方式及各自應清償的數額,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離婚后雙方即應按照協議或判決履行償還責任。離婚后,如果發現一方偽造債務而致使另一方財產上遭受了損失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