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離婚時僅能對共同財產主張分割或處理,而對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不能主張權利。根據我國《婚姻法》,下列情況認為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
(一)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在付清了全款并取得房屋產權證,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二)一方婚前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房產,并且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遺囑繼承人或受贈與人只為夫妻一方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在離婚時僅能對共同財產主張分割或處理,而對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不能主張權利。根據我國《婚姻法》,下列情況認為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
(一)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在付清了全款并取得房屋產權證,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二)一方婚前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房產,并且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遺囑繼承人或受贈與人只為夫妻一方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