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卻在離婚之后的這部分知識產權性收益,也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標準相統一,我們認為,實踐中可以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已經明確的時間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作為判斷該部分收益歸屬的標準。具體如下:
(1)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后,該收益仍為個人婚前財產。
(2)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則無論收益的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后, 該收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離婚后的,該收益為個人財產。
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