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上述所稱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所謂“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通常包括相關的工作已經完成,由于合同的約定或其他付款事宜的拖后致使離婚時暫沒有取得的收益。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或已經明確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離婚時股票該如何分割?
1、夫妻結婚后財產一般是共同所有,除非能證明是婚前所得
2、法院實際做法是,婚后投入股市購買的股票及其收益屬于你們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是一般原則,法院一般根據雙方經濟條件、有無過錯、財產來源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酌定,屬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