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父母結婚25年,婚前有一套私房為母親擁有(2002年動遷后房款送給我,購買了一套二手房)。結婚期間父親單位分配了一套公房(現在已經買下產權),請問如果現在父母離婚,那套以前以我名義購買的房子是否應該算父母贈送給我個人的財產(產正上只有我名字且購買時22歲)。離婚的話父親如果再主張說要分割我這套房子,法院支持的可能大嗎?我父母是79年結婚的,現在離婚的話一般法院是依據新的婚姻法還是老的?
滬律網浙江杭州陳女律師回復:
現在離婚適用新婚姻法。我認為那套房子是屬于父母贈于你的,不用參加財產分割。
知識拓展:
離婚時,對以下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