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與丈夫經法院判決離婚,有一套共有房改房,法院判產權歸我所有,由我補償一半房款給他(按市場評估價),但現在發(fā)現這套房改房尚未補成本價和共攤面積。與男方商量,他要我自己承擔這筆費用。請問我可否要求執(zhí)行官在我補給他的房款內扣除這筆費用,或通過申訴,要求法院更改判決書。哪種方法可行?否則,這樣對我很不公平。房子要比市場價高出這么多,用來自住又怕被他騷擾。
滬律網律師回復:
法院執(zhí)行只會按照判決書確定的內容來執(zhí)行,所以,你不能要求執(zhí)行官從你補給男方的款項內扣除這筆費用,除非你和男方自愿達成和解。
如果房屋估價確實有錯誤,你可以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要求法院重新審理此案,對房屋問題重新判決。
法律知識拓展: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房。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zhèn)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guī)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標準價購買的,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一般在5年后歸職工個人所有。
離婚后對公房的處理有以下幾種方式: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qū)分下列情形處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3、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guī)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