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王女士一家原本生活艱辛,一家三口居住在只有十幾平米的老房子中,適逢上海舊城區改造拆遷,王女士聽聞有政策要按家庭人口計算補償金額,與家人商議后決定通過“假離婚”再“假結婚”的方式多拿拆遷補償。經過他人介紹,王女士找到了昆山市巴城鎮的老李一家,承諾事成后支付三萬元的答謝款,老李見利心動便答應王女士“假結婚”,這樣王女士與丈夫迅速離婚,第二日便分別與老李和老李的嫂子登記結婚,各方都滿心期待拆遷款的落實。
無奈,上海市針對以“假結婚”方式騙取拆遷款的行為早有對策,雖然老李與王女士登記結婚,但仍被排除在動遷安置人員名單之外,王女士并未多拿一分拆遷款,更無力支付三萬元給老李,老李沒有拿到三萬元答謝款便不肯離婚,王女士無奈之下只能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案件審理過程中,王女士與老李對“假結婚”的事實都予以認可,分歧便在于王女士是否要支付三萬元給老李?王女士一口咬定不存在答應老李支付三萬元的約定,而老李也沒辦法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王女士曾經有過承諾,即便雙方曾經有過相應的約定,這種約定也是有違締結婚姻的本質,也與公序良俗相悖,不為法律所保護。最終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王女士也無需支付三萬元給老李。
法官釋法:男、女雙方締結婚姻應該以感情為基礎,且一旦經過婚姻登記便為法律所認可的合法夫妻關系,雙方形成了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本案中,原被告毫無感情可言,甚至說是毫無干系,僅為財產利益登記結婚,試圖鉆政策的空當,在意圖破滅后果不其然的因為利益問題而起糾紛,這種草率不負責任的行為不僅是對婚姻的蔑視,也是對善良風俗的破壞,有違我國道德與法律的本質,不應得到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