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達州市開江縣法院依法審理一件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并依法做出了判決。
原告袁某與被告任某因夫妻感情不合于2014年簽訂離婚協議,同日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離婚后兩個月,袁某發現任某在某銀行有一筆10萬元的定期存款,該存款在二人離婚前就已存入銀行,袁某萬分氣憤,遂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任某所隱瞞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存款10萬元歸袁某所有。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該10萬元存款存入時間在二人婚姻存續期間內,屬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二人離婚時自愿簽訂的離婚協議約定:任何一方不得隱瞞婚內共同財產,如任何一方隱瞞婚內共同財產,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回,隱瞞方無權分割。該約定符合法律并具有約束力。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八條之規定判決該10萬元存款歸袁某所有。判決后,任某自知理虧,服從判決,及時履行了判決,將10萬元交付給了袁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