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時,最常見的糾紛有兩方面:一是財產問題,另外一個就是孩子撫養權問題。本案當中的阿強不但攤上了個強勢老婆,而且離婚的時候,強勢老婆讓他凈身出戶。具體情況是怎樣的呢?妻子能否讓丈夫凈身出戶呢?下面滬律網小編為您一一解讀:
事件回顧:
阿強是某單位職工,每月收入2000多元,妻子現在每月能領取3000多元退休金。2008年,兩人商量買了一套新房,當時阿強出資3萬元,妻子出資近20萬元,所以,雖然該房的房產證上面寫得是阿強的名字,但實際出資人是妻子買房后,家里的家電用品大部分也是由妻子購買。長期以來,妻子對家庭的付出比阿強多得多,因此妻子在家里的地位較為強勢,連自己的女兒也站在母親那一邊。
去年中秋節,阿強單位發了一張蛋糕券,本想用這張券給讀大學的女兒買蛋糕,可阿強后來想想,自己老父親都80多歲了,還沒吃過這么好的蛋糕,就轉而送給父親了。本想著孝順下老人,但卻惹怒了妻子,妻子認為丈夫不在乎自己和孩子。因此,離婚的導火線出現了。
矛盾升級后,兩人分居大半年。現在妻子決意離婚,并與女兒擬好了離婚協議書,按照協議書的內容,阿強基本上是凈身出戶。
法律知識分析:
婚后購買的房子,是否出資多就可以擁有該房產?
不是的,婚后購買的房產,無論哪一方出資多,在沒有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約定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男方有權進行分割。
是否必須接受凈身出戶的約定?
不是的,案例當中的離婚協議書只是妻子和女兒單方面擬定,阿強如果不同意協議上面的內容,可以與對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解決。
財產應該如何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是指女方比男方弱勢的情況下。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