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房產證寫孩子名字,離婚時能要求共同財產分割嗎?下面由小編通過具體案例為你分析。
案情:
在某企業上班的楊小麗與丈夫王和平于2013年5月用共同的積蓄購買了一套90平米的商品房,楊麗與王和平的兒子當年17歲,楊麗與丈夫王和平購房時,以兒子王小濤的名義辦理了房產證,房產證上只寫了兒子王小濤的名字。
2014年6月,楊麗發現丈夫王和平有外遇,于是與丈夫王和平鬧離婚,王和平以這套90平米的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求進行分割,而楊小麗則認為這套90平米的商品房寫的是兒子的名字,是兒子的個人財產。房產證是兒子名字,離婚時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嗎?楊小麗丈夫王和平有權分割這套房產嗎?
律師說法:
這套90平米的房產雖是楊小麗和王和平共同出資,但是購房人和產權人均是楊小麗與王和平的兒子,故該房產應視為楊小麗與王和平夫妻對孩子的贈與。根據《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接受贈與的財產應屬于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未成年人基本屬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其財產往往不能親自進行管理、收益與處分。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其中一項監護職責就是,保護被監護人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因此,楊小麗與王和平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購買的房產,由于房產登記在孩子名下,應屬孩子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該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