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私下購置房產,離婚時隱瞞了真實的財產狀況;離婚5年后,前妻趙女士偶然發現了這一隱匿房產,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房屋。近日,楊浦法院判決認定陳先生在離婚時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應向趙女士支付相應房屋折價款。
1998年,趙女士與陳先生登記結婚。2009年,兩人協議離婚并約定,雙方共有的浦東房產歸趙女士所有,江浦路房產在離婚后出售,所得款項由趙女士和陳先生各得50%。
2014年1月,趙女士發現陳先生名下還登記有另外一套位于控江路上的房產。房產信息顯示,這套房子的登記核準時間為2008年8月。趙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先生支付房屋價值60%的折價款。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陳先生主張爭議房產是自己用婚前財產購買的,但由于這套房屋確實購置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時,陳先生也無法證明在離婚時趙女士知曉該房屋的存在,因此理應進行分割。根據趙女士的訴請,判決房屋產權歸陳先生所有,由陳先生支付50%的房屋折價款5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