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協議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訂的書面協議,是包括對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子女撫養費承擔等問題達成的合議。由此表明,夫妻在離婚時對財產分割等事項已經協商好,要是離婚后一方對財產分割有異議,怎么辦?離婚后可要求財產重新分割嗎?
陳女士咨詢:
我今年5月和男方協議離婚,因為男方對婚姻存在過錯,當時協議離婚時約定孩子和房子歸女方,12萬元的存款歸男方,男方不用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并已經辦完了離婚手續。現在男方起訴要求財產重新分割,我已經收到法院傳票。我想請問,離婚后可要求財產重新分割嗎?
律師答復:
離婚協議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訂的書面協議,是包括對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子女撫養費承擔等問題達成的合議。有效的離婚協議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其協議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夫妻一方就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反悔而起訴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所以,法院對一年內就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部分反悔而起訴的情況是予以受理的。但是,本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法院對于當事人提起的離婚后財產重新分割的訴訟,到底是否重新進行財產分割,還要看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知識延伸】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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