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常見的無產權房分割糾紛一般是小產權房和公房這兩種。下面,針對公房種房產類型,我為大家進行一下詳細介紹:
對于離婚時,由一方承租的公房,雙方對該房無產權。其承租權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處理。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三)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
(四)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六)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一般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七)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八)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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