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訴訟涉及的股權具有多種形態,主要可以分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形式和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兩種形態,不同的形態應該由不同的方法來處理。下面滬律網婚姻法編輯將介紹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的方法。
股權是股東享有公司中各項權利的依據。當公司的股權是由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而形成的的時候,那么,離婚時對該部分股權的分割也就是對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當然,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個人財產則不屬于分割的范圍,我們這里所說的分割只是就夫妻共同財產投資在該公司所占的那部分股權的分割,而不是對全部公司財產的分割。不過,如果是對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人公司的股權的分割則除外。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分割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是以股票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對其股票的分割也就是對其股權的分割。在分配股票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訟爭的股票是否屬于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由于股票具有財產權內容,因此只要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在夫妻離婚時,股票就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外,依照夫妻財產制中有關約定財產制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對股票有約定,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處理。如果是婚前購買的股票,雙方對此又沒有約定,依修改后的婚姻法,對于一方于婚前持有的股權,屬一方個人擁有的財產。但是該部分股權在婚后的收益法律卻沒有明確規定其歸屬,我們認為婚后的股權收益作為投資收益屬于一種孳息,該部分孳息符合法定共同財產制的規定,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仍然屬于分配的范圍。
(2)訟爭的股票是否是可以轉讓的股票。股票是否可以轉讓關系到下一步實際分割的進行。現時發行的股票可以按是否向公眾發行分為兩種:如社會公眾股和企業內部職工股。前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上市公司向社會公眾發行的,由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購買和操作。后者是在企業進行股份改造時向本單位內部職工發行的股票。兩種股票的分割方式存在不同之處。對于社會公眾股,如果是記名的,一般應當分割給在股票上記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無記名的股票,則應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將股票判給了解股票知識的一方當事人,如果雙方均具有這方面的知識,則可采取競價的方式來確定股票所有權的歸屬。對于內部職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根據有關規定,內部職工股不得在社會轉讓和交易。因此,此類股票不應當分割給另一方所有,因為它只能由作為企業內部職工一方所有,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另外,一般來說,內部股股權的轉讓在期限上也有限制,比如規定在公司配售三年內不得轉讓,三年后也只能在企業內部職工間轉讓。因此,內部職工股一般宜采取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分割。
(3)訟爭股票的價格。股票的價格與公司的收益聯系比較緊密,股東可以通過持有股權而獲得公司分紅和對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由于股票的價格總是處在不斷漲跌中,所代表的權利不是一成不變的,原始的股份投入并不完全代表其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另外,股東除了因持有股票或者出資證明書而獲得收益,還可以通過轉讓股票獲得收益,而該轉讓股票的收益又與當時的市場利息率和股息率有關。投資人可能會因為某支股票的行情好或者準確的拋售行為而獲得利益。由于股票價值的不確定性,而目前法律對此亦無明確規定,故股票價值標準如何確定應該由雙方共同協商,由法院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加以處理。
我們在分割股票時,其實并不是分割股票本身,而是在分割股票所代表的利益。因為股票作為有價證券是具有很大風險性的,股票分割后可能因為行情較好而獲得較大的收益,也可能由于行情較差而遭受較大的損失。因此,經過分割后的股票,如果一方因為股票價格見漲而有所收益,另一方不得要求持股方另外補償;反之,持股方如果因為股票價格暴跌而損失慘重,也不得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如此才符合風險和利益均衡的原則。股票的分割問題處理后,此時,持股人除了可以憑其所持的股票依法享有收益外,還能因此而享有法律規定的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權。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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