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隨著社會的進步,夫妻之間對財產關注越來越強烈,尤其是當涉及到財產分割以及財產繼承時,因為財產關系到一個人生存問題,當無法與他人共同生活時,最重要的就是財產該如何處理。特別是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涉及財產的問題日益突出,當然,我國《婚姻法》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為我們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
婚前房婚后升值,是夫妻共有房還是個人房
曉華(化名)婚前購買一套房屋后,于2009年與小亞(化名)登記結婚。婚后曉華對房屋進行多次交易,最后于2010年購買了現居住的房屋?,F兩人要離婚,對于該套房屋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發生爭議。小亞認為曉華雖在婚前購買了一套房屋,但價值不足以購買現居住的房,婚后,曉華對房屋進行多次買賣交易后所獲得巨大收益才使他能夠購買現在居住的房屋,婚后購買的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起訴要求平均分割該套房屋。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方或雙方獲得的財產或收益,具體范圍為:
1、工資、獎金,以及以工資、獎金購置的各類動產、不動產。無論夫妻各方收入多寡,有無收入,均不影響他們對財產的共有權。
2、從事經營活動的收益。無論從事承包、租賃、股份、個體等經營活動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其生產、經營活動所得收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等知識產權取得的相應經濟利益,無論權利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無論繼承人、受贈人是一方或夫妻雙方,其繼承和受贈所得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屬于該繼承人或受贈人個人所有;
5、一方一個人財產投資產生的收益。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法院審理,婚前房婚后多次炒賣不能改變產權歸屬
法院認為,現居住的房屋屬于婚前房于婚后進行多次買賣交易所得收益及房款所得,只是婚前財產表現形態不同,并不能改變所有權歸屬,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資收益,應當屬于個人財產。曉華、小亞現居住的房屋雖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但購買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曉華婚前購買房屋所得價款和房屋買賣交易收益所得。房屋進行多次交易所得收益系屬于市場經濟的自然結果,屬于自然孳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F居住的房屋應屬于曉華個人財產,歸曉華所有。
因此對于原告小亞要求平均分割現居住房屋不予以支持,判決該房屋歸被告曉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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