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應當依照《民法通則》、《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堅持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等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收入,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一般應作如下處理: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五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的職工;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該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一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承租公房,婚后合并調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