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上述規定,丈夫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私自贈給“二奶”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妻子應享有的財產份額,該贈與在未得到妻子的同意或事后追認的情況下,屬無效民事行為。
另外,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丈夫將房子贈給“二奶”,這一贈與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與善良風俗,應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因此,妻子可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該房屋贈與無效,將房屋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