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導致股權特征差異和分割特殊性。
有限責任公司是集資合和人合雙重屬性的組織形式,這種特殊性決定其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股權轉讓限制少,在處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時直接分得股份數額就可以,或者可直接按持有數量比例分配。有限責任公司則由于具有封閉性、股東人數上、下限的規定,決定了涉及分割股權時要考慮公司的法人人格,股東人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股東轉讓出資限制等項問題。這一系列的特征要求在分割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時不單要維護夫妻的民事權利還要兼顧其他股東和公司人格。
2、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特點
⑴股權是股東對于公司所享有的權能。股權也稱股東權或股東的權利,股權是基于對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或向股份有限公司認繳股份所形成的,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各項權能的總稱。股權是一種私有財產權,是一種具有一定經濟利益的權利,由于其是因投資行為而形成,當這種投資變成公司資本時其權利形態也發生了變化,其財產的控制權力轉移給公司,對出資財產不再具有財產所有權,股東只能對公司按照出資比例享有綜合的民事權利。
⑵股權價值是動態的。當公司注冊成立后公司的資本即變為公司的資產,參與公司的正常運營,公司的經營勢必帶動資產的動態變化,這時股東的出資額或增值或減值,已經不能用投入的數額來衡量價值。出資額的這種變化決定了股東權益的盈利性和風險性的特點,也決定各個時期對于股權的評價會產生很大的差異。股權的這種動態的變化不只是對于出資額和盈余分配的確定,更主要的是對于預期的股權價值給予客觀評價,這就使股權評估有很大難度,不同時期對于股權的評估價值的差異,也會造成離婚時補償款差額。如果股權評估后為負值那么就意味股東的配偶將要承擔債務,但是當股權分割完畢后公司經營狀況變化將對股東的配偶分配不公平,所以筆者認為基于股權價值不穩定性,不易硬性以一個時點的價值給予評估作價,頂多以此為參考價。
⑶股權中部分權能限制使用,股權外部轉讓受限。出資轉讓是要式行為,必須辦理公司內部股東變更登記和股東工商變更登記。股權轉讓時要維護公司法定人格,公司持續性經營發展必須保證股東人數2人以上50人以下。公司股東之間內部轉讓不受法律限制,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外可以自由轉讓。公司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3、股東配偶享有的權利是一項特殊的民事權利。
夫妻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是共有財產,那么出資款在投入公司之前肯定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夫妻共同處理家庭事務的原則,對于夫妻對外投資的行為肯定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是夫妻合意將共同財產變化財產形態投入公司作為公司資產,投入的一刻起決定夫妻將共擔投入的風險,并共同享受投資所帶來預期的財產回報和利潤的分享。不可否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質決定對于股東身份的挑剔,但不可回避對股東身份挑剔,肯定涵蓋股東配偶、家庭等人格品質和財產狀況各種因素,用夫妻一方名義出資是一種形式,隱名的配偶也是出資人。所以股東配偶雖不是股東在婚姻中享有的也不只是一種投資收益權,也包括對于股權的處置權,雖不及于公司事務參與權,但是對于財產性權利是共有的,筆者認為這是一種準共有的股權。筆者之所以界定這項權利,是為了說明離婚時對于股東配偶享有股權身份加入的權利,不應硬性剝奪給予判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