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支付購房首付,婚后夫妻共同支付按揭款。訴請離婚,房產如何分配,兩人對簿公堂、劍拔弩張。9月9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離婚案件進行了宣判,一審判決準許原告劉某與被告楊某離婚;共同財產房子歸原告所有,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9萬元。
2004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相戀。2005年3月,原、被告準備結婚,但因原告無房子作新房,被告父母則遲遲不肯雙方結婚。同年6月,原告向父母要了一部分錢,加上本身的積蓄,共計5萬元,支付首付,按揭購買了一套三室二廳的公寓,后辦理房產證,但房產證上只有原告一人的名字。同年10月1日,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此后,雙方一同支付房屋按揭款。2010年6月,雙方因性格不和,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欲辦理離婚手續,但對該房產一直達不成一致意見。為此,原告遂訴至法院。庭審中,對該房進行了評估,經評估機構鑒定,該房價值為23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雙方訴爭的房子是婚前首付婚后按揭,離婚時房子應判歸一方比較合適。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共同財產支付的按揭款,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獲得房子的一方給付對方一半的補償。但對于原告以婚前財產支付的首付款5萬元,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購買的房屋升值所產生的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而,在房屋已經升值,雙方對房屋現價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委托有關部門進行評估,評估出來的價格減去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就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