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正草案公布稿第四十六條規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義但形成婚外同居關系、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的過錯賠償,該條列舉了三種情況:一是一方重婚或者不以夫妻名義婚外同居,二是虐待對方,三是遺棄對方。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過錯方應當賠償。具體為: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過錯方不分或者少分;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的,過錯方應當予以賠償,以財產彌補對方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或者身體傷害。有意見認為:除這三種情形外,嚴重造成對方精神損害或者身體傷害而離婚的,如誹謗、誣告、虐待之外的故意傷害,離婚時過錯方也應當賠償。離婚的過錯賠償既不能過窄也不能過寬,一般的輕微過錯,不適用離婚過錯賠償。婚姻法將這條修正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無過失方”修正為“無過錯方”。
婚姻法修正草案公布稿第四十八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偽造債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意見認為,本條應當后講人民法院的民事制裁。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拍賣、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分割共同財產時,對其應當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一方發現對方隱匿、轉移、拍賣、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發現對方偽造債務侵占本人財產的,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請求對方賠償。
離婚訴訟中,一方隱匿、轉移、拍賣、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侵占對方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其制裁。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為:“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