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個人財產不得分割。
二、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男女平等和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夫妻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分割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四、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五、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六、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七、協議離婚所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受害方可以在離婚后的一年內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顯失公平不能成為推翻財產分割協議的理由。
八、有證據證明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受害方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可以判決少分或者不分給加害方。
責任編輯:李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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