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財產是指全體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所創造的,供全體家庭成員生活、生產的財產,該財產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家庭共有財產的發生是以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創造的財產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造的財富,不發生家庭財產關系。
二、家庭共有財產來源于全體家庭成員的共同勞動所得和各自勞動所得的財產。
三、家庭共有財產為共同共有財產,在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共有人不分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
從以上特點可以看出,所謂家庭共有財產,是在一個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說,父母、兒女、女婿、媳婦共同生活、勞動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產生家庭共有財產。
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是法律上所稱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財產。《婚姻法》第 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3條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時,也要注意下述問題:
1.夫妻的婚前財產和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的范圍。
2.復員、轉業軍人的醫療費歸本人所有。如果結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較長的,可按共同財產對待。對夫妻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無法確認的,視為共同財產。
3.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加以區別。
家庭財產,即是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也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的財產。
一般而言,家庭財產主要包括下述四種:
1.夫妻雙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其中包括雙方或一方勞動所得財產,雙方或一方所得遺產或受贈的財產。
3.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其所有權屬于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權)。
4.還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