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常是雙方焦點。離婚一方有的惡意轉移財產,有的制造外債以便多占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注意啥
一些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經常是雙方的焦點。有的充滿疑慮地計算存款、股票、車子、房子,擔心對方使詐。那么,如何防止離婚一方惡意轉移財產,制造外債分割共同財產呢?日前,記者在塘沽法院選取了一些典型案件,并咨詢了專業法律人士。
案例一 丈夫私下贈送 女方不能舉證
一對夫妻結婚14年。妻子在塘沽一國有企業做職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基本上每月工資都用于生活和治病。她的丈夫是某公司經理,收入頗豐,背著老婆積攢下不少“私房錢”。
后來,女方因男方私下處置財產而提起離婚訴訟,女方向法院訴稱,丈夫將幾萬元現金借給別人,也不跟她打招呼,還曾送給他妹妹一套三居室的住房。對此,丈夫堅決否認。由于女方不能舉證,此事最終不了了之。
案例二 前夫有小金庫 離婚后可追繳
韓女士與前夫離婚后,意外發現前夫有交通銀行存折一個,存款17000元;有農業銀行存折兩個,存款44000元。存款時間均在離婚前。 韓女士認為前夫辦理離婚過程中隱瞞共同財產,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前述三個存折總計61000元的一半。
開庭審理時,韓女士的前夫無法否認這些銀行的存單,但辯稱現在還欠外債22萬元,妻子要求分割存款的同時也應承擔自己的債務。
塘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且前夫未能拿出有效證據,證明22萬元外債確實存在,遂法院支持了韓女士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 躲避外債離婚 弄假成真傻眼
陳某一直做服裝生意,家里存款有30多萬元。為躲避外債,妻子同他商量“假離婚”,并協議將房產家電全部歸女方所有。但辦完離婚手續后,女方竟將陳某的外債全部還了,并稱自己只不過是順水推舟,其實早就想和他離婚,并催促他趕快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陳某這下傻了眼,起訴要求判定當初的離婚無效。
塘沽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在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合法有效。
離婚家產怎么分。
方法一:財產公證或協議
塘沽法院一位民事法官指出:預防因離婚引起的財產糾紛,最好辦法就是財產公證。夫妻雙方進行財產約定時,不僅要約定婚前財產,還應對婚姻關系續存期間的財產以及離婚時的財產如何分割進行約定。
同時,夫妻雙方也可通過訂立書面協議,私下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的歸屬。
方法二:不要把財權交給一個人
此外,夫妻雙方一旦發覺夫妻關系行將破裂時,為防止一方單方面處置財產,夫妻最好不要像平時那樣把財權交給一方;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的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要及時制止,特別是對一方以捐贈等名義將財產轉移的情況,不可掉以輕心。
方法三:夫妻對存款設聯名賬戶
由于轉移現金很難取證,因此夫妻可對存款設聯名賬戶,防止對方擅自轉移。一旦發現對方有財產轉移的跡象,要多留心對方存單的賬號、儲種、在哪個儲蓄所存的錢,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證據。同時,還可從交水電費、手機費等收據,了解對方有哪幾個銀行賬號,余額還有多少。
方法四: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離婚后一段時間內,一方又找到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如果還未起訴或已起訴,發現另一方已轉移、變賣、毀損財產,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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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