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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丈夫在兩地工作,婚后一直分居兩地生活,最近一段時間因感情不合決定離婚。丈夫在外地有一套住房和一輛汽車,我們結婚時在呼市有一套住房,想通過晨報咨詢一下,異地離婚財產該如何分割?
法律咨詢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第9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該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產生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對于分居兩地的夫妻,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各自所有,對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