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動產的具體分割方法包括:
1,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的所有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其差額部分,由多得一方以貨幣的形式給予補償。
2,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財產可歸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生產資料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的角度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