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被官司纏身早已不是新鮮事。在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背景下,在我國金融市場將加快對外資銀行開放的情況下,如果國有銀行仍像現在這樣被存款官司纏身,那么在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中就會失去其已經占領的市場。
(一)
呂老太放在家中的6000元現金和2.3萬元的定期存折不翼而飛,連自己的身份證也被人拿走了。她到某銀行掛失,但銀行職工卻稱辦理掛失的人出去了,過一會兒才能回來。她只得到派出所報案,但當她于當日下午再次到銀行辦理掛失,卻被告知:存款已于當日上午被一個名叫“王大力”的人取走了。呂老太要求銀行承擔責任,認為銀行員工沒有認真審查代為取款人與所持有的身份證是否是同一人,所以對此事負有過錯責任。最后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存款2.3萬元和414元的利息,并負擔案件受理費930元。
點評:
據說,在美國的花旗銀行,只要客戶向其打一個電話或發一個電子郵件,提出個人理財要求,花旗銀行的個人理財師便會在最短的時間內為客戶量身定做細之又細的個人理財方案并當面奉送。不敢奢望我國銀行的服務在短期內達到這樣的水平,但把身份證與取款者對一對的小事應該能做好吧。但事實證明,很多存款官司銀行敗就敗在了服務不到位,應盡的注意義務沒盡到。為客戶服務,不僅包括“笑臉相迎”,更包括全心全意地為客戶著想,使其免受不必要的損失。
(二)
某公司1999年12月1日在某銀行開設了賬戶存進800萬元,12天后就發現賬戶內只剩下4000元,其余巨款不翼而飛。公安機關立即對這起案件立案偵查,很快發現這筆存款是該銀行的工作人員景某和外人勾結騙走的,款項已經被劃進另一家公司的賬戶,但是公安機關只追繳到520萬余元,還有272萬余元已經沒了蹤影。某公司要求銀行還這筆錢,銀行卻認為職員已被判刑,追錢應該向劃走錢的那家公司要,于是雙方走上了法庭。法院判決銀行歸還某公司未追回的存款272萬余元,并償付利息。
點評:
銀行為什么沒有發現犯罪分子的蛛絲馬跡,實際上,內部管理薄弱才是這樣的案子在銀行里層出不窮的真正原因。
(三)
劉先生在某儲蓄所存款17萬元。存款時從營業員處獲知,如果在異地取款,也要和在他們這里一樣必須同時憑密碼、存折、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才可以取出。然而幾天后他來到該儲蓄所提取現金時,卻發現存款已被他人冒領了8萬元。原來,做買賣的劉先生聽信了該儲蓄所工作人員關于異地取款應同時憑存折、密碼、身份證方可領取的介紹后,認為沒有自己的身份證別人取不走錢,于是在和一個外地人商談業務時,為使其相信自己的支付能力,將自己的存折賬號與密碼告訴了他,供其查詢。但那個地方執行的標準是只要憑存折和密碼就可以取。雖然兩地同屬一個總行,但操作要求不一樣,于是那個外地人偽造了存折把錢冒領了。劉先生訴至法院。最后法院判決:銀行在存款合同訂立前沒有合理提請客戶注意之免責條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又存在著嚴重過失,故應承擔原告存款被冒領的責任。
點評:
金融交易規則是全世界統一的,而我國銀行在國內不同地方的具體業務操作的程序卻不統一,出現糾紛自然也在所難免。趕緊清理、完善現行的各項制度,讓制度“鐵”起來,是銀行迎接挑戰的一項迫切任務,也是從根本上杜絕此類官司的根本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