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有權進行處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處分決定的,任何一方的決定即當然地代表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對共同財產進行重要處理時,雙方應協商一致。
這個司法解釋還規定,如果對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一規定有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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