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阿菊訴被告王杰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阿菊及委托代理人周敏、被告王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于2006年5月17日離婚,之后我發現被告于2005年9月5日私自購買一處樓房,房照為被告名字,被告現將該房賣出得款100,000元。因被告在離婚時隱匿轉移財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賣房款100,000元。
被告辯稱:該房純屬我個人購買,房款也是我外借的,沒有家中一分錢,我自己借債自己還,此房不屬共同享有的產權,現我將該房賣得100,000元還債了,我沒有隱匿轉移財產,請求駁回原告起訴。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06年5月17日經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協議書載明:家中無產業、無存款、無內外債;家中一切生活用品全部歸女方所有,男女雙方隨身衣物及用品歸各自所有;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人民幣30,000元(已付清)。被告于2005年9月5日從他人處購買了座落于遼陽市太子河區青年街南小區47.06平方米樓房一處,辦理了更名過戶手續,一直未告知原告,在雙方離婚時該房屋未分割。2006年6月22日被告私自將該房更名后出售他人,得款人民幣100,000元,原告于2006年6月12日訴至本院。被告提出賣房款已還買房所欠外債,原告不予認同。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購買的47.06平方米樓房屬夫妻共同財產,出賣后所得100,000元亦屬原、被告共同財產范圍。被告自購房后始終隱瞞此事實,又私自更名出售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被告負有過錯,原告無過錯,原告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請求合理。考慮原、被告雙方現均無自有住房,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00,000元的請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在具體分配上,為保護婦女及無過錯方合法權益,該100,000元賣房款原告應予多分,被告予以少分。關于被告提出賣房款已還買房所欠外債一節,因雙方離婚時協議載明無外債,故對被告主張本院不予采信。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杰返還原告韓阿菊賣房款人民幣70,000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付清。
訴訟費3,510元,訴訟費用400元,合計3,910元,由原告韓阿菊承擔1,173元,由被告王杰承擔2,73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6份,上訴于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