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XX,女
被告:許XX,男
原告劉XX訴被告許XX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XX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與被告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訴稱,原、被告原系夫妻,2000年8月兩人辦理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座落于本區XX小區87號307室住房歸許XX所有,許XX于2003年12月之前支付給劉XX人民幣5萬元。以上協議內容于2000年8月25日經XX區公證處公證。至今被告沒有履行以上義務,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只得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幣5萬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許XX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表示現在無能力支付。
本院認為,被告許XX承認原告劉XX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對原告劉XX主張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原告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答辯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許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劉XX人民幣5萬元。
本案訴訟費人民幣2310元(其中案件受理費2010元,其他訴訟費300元),由被告許XX負擔,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